没有想到上篇文章《总结--折腾的2015,职场太现实 辞退让人心寒》能够得到那么多人的关注,同时还有很多的评论与推荐,给了我很多有参考的建议,楼主感到非常欣慰,非常谢谢you guys, 楼主会不断去总结自己的问题,不断地去改变和提高自己,2016年楼主将写更多的总结和分享给各位,希望可以给各位园友们一些小许的帮助。楼主先写一系列文章来回忆以前工作中遇到的人和事。
上篇文章有些地方没有写得很详细,所以加一些补充,根据园友的反馈来做一些补充,首先写上篇文章的目的是为了记录这段经历,通过记录事件中的人和事,把它看作是难忘的教训,同时也为自己做一些总结,也希望通过自己身上发生的这些事情给各位一个借鉴,避免跟楼主一样,园友们也看到了楼主有抱怨的情绪在里面,确定是这样,因为楼有跟PM说过能不能换岗,哪怕降薪也行,事后我在非常伤心的情况下,PM还是总感觉这个事情不是什么大事,还能笑着跟我谈心,但是对我来说,这件事情对我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如果楼主是真的有不能满足公司要求而离开,按正常流程走完离开,楼主不会有任何的遗憾,毕竟离开自己喜欢的公司还是有些可惜的,S公司在所在城市还是非常不错的。之前认识里面的很多manager也还是很nice的。楼主肯定会坚决地离开S公司的,哪怕它再好。
开始PM找我谈话的很多内容,有些东西我还真的是不知道的,比如说公司辞退人是要经济补偿的,以前刚毕业在小公司工作的时候,有些脾气不好的老板看谁不爽的时候,老板会直接辞退他们,就这么简单,哪有什么赔偿,而发生在我身上的这件事情,因为公司是各方面是很nice的,而且楼主努力去工作,但是manager还是以不合适为理由要楼主离开公司,一开始肯定是不能接受,毕竟是楼主喜欢的公司,虽然发生了这件让楼主伤心的事情,但是S公司在楼主心目中还是非常nice的,S公司的部门特别多,各个部门之间相差很大,可能每个部门的manager的管理方式也不同,因为喜欢,就会希望能多为它做一些事情,曾经努力地为manager推荐过员工也没有向公司要推荐费(其实还是不匪的)。后来楼主就找公司的员工手册,找到了相关的条款,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此工作岗位工资可与原工作岗位不同),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后来楼主也去看了下劳动合同法,跟上面的几乎一样,后来跟Hr沟通后,PM又主动找楼主说要不给楼主换一个岗位,楼主才确定之前PM说的S公司是没有换岗(含调薪)做法的是他个人的,因为S公司有一个楼主认识的manager,同时他跟楼主住的很近,小孩也在一个班,他说他们遇到这样的事情的时候,处理会非常的谨慎,一般会换岗,就是要辞退人的时候才会辞退,就是很严重的情形时才会辞退人,毕竟都是打工的,何必那么整人,也就是说不会随便开人,他们部门就从来就没有开过公司正式员工。但开过H公司外包员工,因为那个员工精神上有点问题了,对公司创成了很严重的后果。
可能好多园友也会问,如果不合适,工作不能胜任,公司为什么不可以开人呢?一开始我也是这样想的,比如说我们不想在公司干了,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就行了,哪有什么赔偿给公司,但是反过来公司要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是要经济赔偿的。这样对公司来说不是很吃亏吗?后来我也查了一些资料,因为雇用方(公司)是强势一方,而被雇用方则是弱势一方,如公司以能力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对公司的影响来说相对会小些,而对于员工来说,如果他的经济负担非常重的话,那无疑是牵涉到员工的生存问题。而且能力这个东西也很难去量化,公司说你能力不好,但如果你认为公司的考核有误,公司是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但是实际操作中是很难的。下面的贴一下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
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上面的条款对于小公司来说,可能是不适用的,因为有些老板是不按法理来办事的,一般大公司相比来说还是比较正规的,楼主虽然遇到了喜欢开人的manager,但是也不会像小公司的老板那样简单,而且这个manager不代表公司。最后他们也多给了楼主一个月时间自动离开,在此希望没有经历过这些的园友能够小心为好,人之间的关系深不可测。
希望上面写的东西可以帮助到你们~~~
总结--公司不可随便开人 但还是处处小心为好
原文:http://www.cnblogs.com/cang/p/5183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