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一种可知论,他充分肯定人类认识世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区别与其他形态的可知论的重要特征:是自觉地把人类的实践作为认识发生的基础。
理由一: 人类实践的发生和发展,为人的认识活动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性和必然性。
理由二: 实践活动不但提供了人脑的发展,而且通过这种活动在人脑中的内化,产生了人所特有的认识结构和图式,形成了专属于人的认识能力。
理由三: 实践活动还促进了人的社会交往以及语言、符号的产生和发展,使人的认识活动获得了不同于生物遗传的社会遗传方式。
认识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或者说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能动的反映客观世界的活动。
指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并从事认识活动的人。
- 认识主体的三种类型: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类主体
- 认识主体的四个特点:
- 自然性: 认识主体是有血有肉的自然物。
- 意识性: 认识主体是有意识的存在物。
- 社会性: 认识主体是社会的存在物。
- 实践性: 认识主体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
即主体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即把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联系和沟通起来的中介系统。
就认识活动在人的全部生存活动中的地位来说,认识本质上是一种主体与客体间的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他以主、客体的实践关系为基础,同时渗透着主、客体的价值关系和其他关系。
就认识活动自身的内在实质来说,它是以主、客体之间的信息相互作用为基础,以人所特有的精神活动为本质内容的反映过程。
就认识活动中各个要素相互作用的机制来说,认识是反映、选择、建构和创造的统一。
反映= =》选择= =》建构= =》创造= =》虚拟
感觉:即人通过感官对事物的个别属性和表面特征的反映,是感性认识的起点。包括:听觉、味觉、视觉、嗅觉、触觉、温度觉、运动觉、痛觉等等
知觉:即在大脑中把有关事物的各种感觉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整体感性形象。是对关于事物的各种感觉的综合。
表象:是大脑对过去知觉形象的回忆和再现。是感性认识的最高形式。
从感觉、知觉到表象,已显示出认识从部分到整体、从直接到间接的发展趋势,但他们还只是对事物表面的现象的认识。
即反映事物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即对事物有所断定(即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的思维形式。
即由已知判断推出新判断的思维形式。
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
“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
意志以目的性和自觉性的特点把理智和情感、冷静和激情统一起来,用理智调节情感,又用情感、热情激活理智,从而使主体能排除外在的和内在的干扰,甚至承受一定的痛苦和牺牲,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和理想。
“有人认为,只有诗人才需要幻想,这是没有理由的,这是愚蠢的偏见!甚至在数学上也是需要幻想的,甚至没有它就不可能发明微积分。”
“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上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严格地说,想象力是科学研究中的实在因素。”“我相信直觉和灵感”。
即外部世界(自然和社会)运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即人类思维运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两者的关系实质上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客观辩证法是第一性的,主观辩证法是第二性的,后者是前者的反映,它依赖于前者。主观辩证法以客观辩证法为实际内容。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辩证联系、发展和矛盾运动,归根结底是事物的辩证联系、发展和矛盾运动在观念形态上的再现;人的辩证思维能力,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规则和规律来源于客观辩证法,是在实践的基础上,由于客观事物之间、主客体之间的辩证联系,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头脑中以逻辑的格等形式确定下来而形成的。辩证思维所遵循的是和自然界相同的一般规律。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体系,就其所反映的客观内容说,它是客观辩证法,就其理论形态或观念形态说,又是主观辩证法。
指从个体上升到一般的思维方法。
根据某类中每一个对象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出该类所有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的思维方法。
根据某类中部分对象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出该类所有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的思维方法。
根据某类中部分对象具有某种属性,并且没有发现相反情况,从而推出该类所有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的思维方法。
根据某类中部分对象具有某种属性,并且考察了对象与属性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而推出该类所有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的思维方法。
是以一般原理、原则为前提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思维方法。
没有归纳就没有演绎:归纳是演绎的基础,为演绎提供前提。
没有演绎也就没有归纳:演绎为归纳提供指导。
“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与综合一样,必然是属于一个整体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别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应用到该用的地方,但是只有记住它们是属于一个整体,它们是相辅相成的,才能做到这一点。”
是把整体对象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要素,然后逐个加以研究的思维方法。
就是在对整体中的各个部分、方面、要素分别加以研究的基础上,再把它们组合成一个整体的思维方法。
两者的出发点和思维方向恰好相反。
分析是综合的基础,没有分析就没有综合。
综合是分析的指导,分析也离不开综合。
“思维既把相互联系的要素联合为一个统一体,同样也把意识的对象分解为它的要素。没有分析就没有综合。----马克思
人对客观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过程和阶段为:
是人们通过感官,对事物整体所形成的一种“混沌的表象”。它既是一种生动而丰富感性认识,又是一种相当笼统的、表层性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
即对事物的理性认识,但这种认识具有单一性和孤立性,仅仅是对事物各个单方面的认识,因而是内容上尚不完整的认识。
是关于某对象的各种抽象规定按照其内在联系统一起来的有机整体,是这一对象的思维中的完整再现。
指关于客观实在的认识成果或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结构和范畴演化序列。
是由两个以上具有特定属性的要素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
整体性原理
层次性原理
开放性原理
目的性原理
是从系统的基本原理出发,把研究对象视为系统,着重从整体与部分、整体与外部环境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中,综合地精确地考察对象,以达到最佳地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是从信息理论的观点出发,把研究对象抽象为信息及其变换过程,通过信息的获取、传输、加工、处理、利用和反馈等步骤去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方法。
正反馈和负反馈
反馈方法
就是施控系统根据被控系统活动的结果来调整被控系统下一步运行状态的方法。
就是通过考察系统的输入、输出及其动态过程,而不通过直接考察其内部结构,去认识和研究系统的功能特性、行为方式起以及探索系统内部结构和机理的方法。
就是以功能的相似或相同为基础,运用模型来再现原型的功能的方法。
“哲学的推广必须以科学成果为基础。可是哲学一经建立并广泛被人们接受之后,它们又常常促使科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指出科学如何从许多可能的道路中选择一条路。等到这种已经接受的观点被推翻以后,又会有一种意想不到和完全新的发展,它又会成为一个新的哲学观点的源泉。” --------爱因斯坦
真理:就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它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
谬误:就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歪曲反映。它是标志主观同客观不相符合的哲学范畴。
真理和谬误既对立又统一
其统一表现在:
真理的客观性即客观真理,有两层含义:
(1)真理内容的客观性。
(2)真理检验标准的客观性。
真理本身没有阶级性。
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
真理的客观性决定了在同一时间、地点、条件下,对同一事物的真理性认识只能有一个。
嘲辩证唯物主义承认真理的客观性,是以坚持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能够正确反映客体为前提的。
真理的绝对性亦称绝对真理,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具有确定性、无条件性。
(1)从内容上看,任何真理都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都包含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
(2)从认识的发展趋势和人类的认识能力上看,是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的物质世界的,世界上只存在尚未认识之物,而不存在不可认识之物。这也是确定的、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
真理的相对性亦称相对真理,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是近似的、有条件的。
(1)从认识的广度看,任何真理性认识都只是对客观物质世界某一领域、某一部分、某一方面、某一片段的正确认识,而不是对全部事物的正确反映。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并不是指两种不同性质的真理,而是指同一真理的两种属性。
二者的关系是:
(1)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即相对真理之中包含有绝对真理的颗粒,绝对真理总是通过相对真理表现出朵。
(2)二者又是辩证转化的。即人们的认识总是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
真理的具体性指主观和客观总是在具体的条件和范围内的一致性。
绝对主义:夸大真理的绝对性,否认真理的相对性,把已有的理论看成千古不变的教条,不承认真理是一个由相对性走向绝对性的无限发展过程。
教条主义:是绝对主义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它脱离具体实践,把普遍真理当成万能的公式,随意生搬硬套.
价值是客体以自身的属性满足主体需要或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益关系。
价值必然涉及两个方面:
(1)主体的需要和要求。
(2)客体的某种性质和性能。
价值的客观性表现在:
(1)价值学须以物质的或精神的现象本身所具有的属性、结构、功能等为现实基础。
(2)人的需要不是主观随意的,不仅要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还要受实践水平的制约。
价值的主体性表现在:
(1)在价值关系中不是人趋近物,而是物趋近人。
(2)价值的主体性还通过价值关系中主体的创造性得到鲜明的体现。
价值的评价即对客体可能具有的价值、实践改造客体后的意义、成果等进行的科学评价。
人类的历史活动以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为主题。
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人类活动的两个基本原则。它根源于马克思讲的人类活动的两个尺度——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
尺度:是指规定性、规律性。
客体尺度:即任何对象、客体的规定性、规律性,是物质世界所设定的尺度。
主体尺度:即人、主体自身的规定性和规律,即由人的需要和“本质力量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
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其主要区别是:
(1)真理原则体现客观尺度的要求,价值原则体现主体尺度的要求。
(2)真理原则主要表明人的活动中的客观制约性,价值原则主要表明人的活动中的目的性。
(3)真理原则是社会活动中的统一原则,价值原则是社会活动中的多样化原则。
(4)真理是一元的,而价值是多元的。
二者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真理和价值的统一是人类活动的内在要求。只有在二者的有机结合中,人类才能合理、有效地进行各种活动。反之,失去哪一方,都会使人的活动偏离或失去正确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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